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点评

关于规范管理短租住房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短租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短租住房是指利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居住小区内的住房,按日或者小时收费,提供住宿休息服务的经营场所。

二、经营短租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小区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不赞成,对拥有产权的房产不应该设置前置条件,尤其是在目前小区规约或者业主大会在实质上无法高效低成本运行的情况下,这种议题很难落实,房东难以取得这样的决定通过。如果按这个来相当于封杀。)

(二)取得出租住房业主的书面同意;(不赞成,这个跟某些地方在家里注册公司办公地址一样,也是不应该的,不能假定这种业务就一定会扰民,否则有朋友来访问也要事先经过邻居同意,这不是很荒唐吗?这种只能通过邻居投诉,平台处罚,再升级到个人信用方面分层来解决。)

(三)房屋符合建筑、消防、治安、卫生等方面的安全条件;(这一条原则上不反对,但也不适合作为前置条件,这些房屋本身都是具备自住条件的,除非证明是公司化规模经营,有可能因为有限责任造成偷工减料或者过度经营产生隐患,房东对自有房产不会那么任性。何况短租平台的房屋信息比普通出租网站要详尽的多,房客也可以有充分的判断。)

(四)依法办理房屋出租登记。(赞成这一条,同时,也可以接受平台直接和相关部门联网,甚至在短租房安装联网监控设备,就像柴油车的联网监测一样。)

无管理规约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应当取得本栋楼内其他业主的书面同意。(不赞成,业主大会一般不应该涉及这个范围,无论是长租或者短租,其他业主无权干涉,这是业主的财产权。)

三、短租住房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发布短租住房信息的,应当向互联网平台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小区管理规约、业主大会决定或本栋楼内其他业主书面同意的材料;(不赞成,上面说过了)

(二)业主身份证明;(没问题,目前平台都有身份验证)

(三)房屋权属证明;(没问题,目前平台都有身份验证)

(四)出租住房业主同意房屋用于短租经营的书面材料;(赞成,正当要求)

(五)经营者身份证明;(赞成,正当要求

(六)经营者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的治安责任保证书面材料。(不赞成,但在登记时签一份也能接受,但这是公安推卸责任。)

四、互联网平台提供短租住房信息发布服务的,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材料;

(二)登记房屋详细地址,并实地查看房屋状况,确认符合相关规定;

(三)对短租住房经营者身份信息进行登记、审查并完成实名身份认证,对交易订单签订人和实际入住人员逐人登记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

(四)按照公安、住建部门要求及时报送入住人员、房屋等信息。

互联网平台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相关约定,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五、互联网平台不得为下列短租住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

(一)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核验未通过的;

(二)位置、面积与实际或权属证书记载不符的;

(三)图片、配套设施与实际不符的;

(四)使用旅馆业法规所规定名称的。

六、短租住房经营者应在住宿者入住前,当面核对住宿者身份证件信息,即时通过规定的信息系统申报登记信息。登记信息内容包括: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别、身份证件号码、居住时间、有效联系方式等。(部分不赞同,目前的技术条件完全没有必要当面核对,微信视频或者直接安装联网的人脸核验设备都可以解决,短租房本身就不是自住,要求当面核验,极大地增加接待成本。)

短租住房经营者不得向无合法有效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

七、住宿者应当携带合法有效身份证件,配合经营者和互联网平台登记申报身份信息和有效联系方式,不得利用短租住房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后半句属于废话,无需声明。在扰民方面平台都有规约,比如根据房屋条件是否允许聚会等)

八、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单位发现居住小区内存在违规短租住房的,应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有关行政部门及属地街道、社区。(责任不明确,应该明确具体的定义违法违规行为,比如噪音扰民、未进行实名登记等,物业本身也不应该承担这样的检查责任,也没有这样的权利。相反,应该向短租房业主提供门禁方面的便利。)

九、住建(房管)、公安、网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短租住房的监督管理工作。(应该明确具体职责)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辖区内短租住房的监督、巡查。(应该明确职责,法律依据,明确投诉渠道和解决流程)

十、短租住房出租人、短租住房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出租登记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互联网平台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向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依照《网络安全法》《反恐怖主义法》的相关规定处罚;互联网平台未履行核验短租住房经营者提交的相关材料的,依照《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处罚;短租住房存在其他违法情形或安全隐患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十一、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平安车险业务员失误重复推车险退保流程

9月份的时候有平安的业务员A推送保单,已经完成了下一年度的续保。

上周又有业务员B来电话推送保单,一时忘记了,点开发来的链接跳转到平安好车主就完成了付款,结果一看保单发现重复了。

找业务员B退,各种推脱,后来说一定要到营业网点才能退,一共三百多的保费,跑一趟太耽误事儿了。我要求报销打车费也被业务员当作开玩笑。

无奈,就去找平安保险的投诉渠道。平安网站上找不到任何投诉渠道的入口,这貌似违反了银保监会的规定。

然后我尝试了拨打招商银行的客服电话拦截这个账单,不行,建议找支付宝。然后我找了支付宝电话客服,让在app里提交投诉,被驳回,说是线下交易,让找平安解决。这就又转回来了。

问了这个业务员门店的地址,查到是平安的北京分公司。

先打电话到平安保险的北京分公司,就是他们这个点给我推的重复保单。开始搜到的地图上的电话不通,后来在官网找到电话,C让拨打95511,口述投诉。

95511一上来就是报案什么的,如果没有上面这个分公司的客服指点,我实在不知道哪个环节“投诉”。投诉被D记录之后,有E电话打回来,E让加微信提交身份证材料,然后发过来一个“平安车险电子批改申请书”,我看了下是保单批改作业。

到确认签字环节,退费被扣了十几块钱,问了一下说是3%的手续费。我说这不合理,是平安自己没有做好业务,给客户重复推保单。

然后这个人E又去联系渠道,最后,渠道的人F加微信直接发了十几块钱的红包过来,我就答应在批改单上签字了,对方E说几个小时以后直接打到我留的银行卡上。

此事经过这一系列坚持,算是得以解决,虽然花了不少时间,终究是摸清楚了平安的治理水平。

首先平安的业务推送可以很积极,但也自己做好调查,不能瞎推。

其次其投诉渠道不够明确,没有准确完整的落实银保监会的规定。

最后,解决方式不规范,但最终为客户解决了问题,从公司角度值得改进,从服务角度还是值得肯定的。

当然,还有一个保留手段没有用到,那就是银保监会的投诉电话。不知道是否好用,只有一个电话。

为什么不能直接取消强制车辆年检

最近出来的政策看上去是大利好,实际上让步的空间有限,8座9座的车辆很少,看上去是让了,但实际上更多只是在向C本的车型定义一致靠拢,一定程度上减小了乱七八糟的车辆和驾照的分型标准的混乱程度。

至于车辆年检六年以上放宽到两年一检,也是给检车厂留一点生意,现在都是要求先上强制保险,再去验车,按说保险公司给车辆上保险应该是先验车才能上,这两个分开本身就很奇怪,无论哪个先后。

车辆是否具备安全驾驶条件应该由承保的保险公司负责,交警通过现场或者非现场检查就行了,至于检车的费用自然由保险公司解决,保险公司之间有竞争,不至于像现在检车厂一样,强制一样的收费,无论车况好还是车况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