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13岁儿童以想念爸爸为题材的画作引发争论。艺术创作如何才算构成抄袭?儿童美术教育中对孩子原创性的要求是什么?在艺术创作领域是否存在“天才”?对艺术作品以及艺术家批评的尺度又在哪里?带着一系列问题,时代周报采访了广州美术学院李公明教授。
时代周报:你认为夏健强的画作是真实的还是有代笔的嫌疑?
李公明:我认为这是一部真实而正常的儿童画作,画作反映了一个儿童成长的过程,我对此没有任何质疑。从他学画的经历来讲,他从6岁开始在少年宫和其他儿童一起学画画,参加过儿童绘画大赛并且获得过东北赛区儿童绘画的奖项。从他的成长经历来讲,这是非常正常的。由于儿童的美术教育在全国范围内的逐渐普及,在很多城市是发展得非常好的,少年宫、学校以及私人绘画培训机构对于少年儿童的教育都可以做得很成功,所以对于夏健强的绘画,我一点都不感觉惊讶,更不会质疑所谓的代笔。
时代周报:就画作来看,你认为夏健强作为一个13岁的儿童,绘画天赋如何?
李公明:他绘画的天赋非常好。首先,他把自己生活中的感受全面而细腻地在画面中进行了充分的表达,他的画作典型地表现出儿童绘画关注生活中观察以及头脑中的想象的特点,包括他们对于生活那种朦胧的渴望,这个表现得非常真实。譬如,他的画作主题有跟爸爸妈妈散步、跟大自然当中的树、小动物以及星星发生联系,这些都是典型的儿童绘画世界。其次,在他的家庭于2009年发生的悲剧性事件之前,作为一个小贩家庭,家长意识到这个孩子有一定的美术天赋,所以尽量支持和培养他绘画。可以说,他能够融入到现在那种主流的儿童美术教育中的过程是很自然的,所以我认为他既有绘画天赋,同时也接受过儿童美术教育的训练。
时代周报:有网友发现夏健强临摹他人的二十多幅画,在你看来,夏健强的画作构成抄袭吗?在你看来,抄袭和临摹的界限又在哪里?
李公明:当然没有构成抄袭。如果了解儿童美术教育的人根本不会有上述质疑。因为,首先,儿童有自己内心生活的体验以及他自己大胆的想象作为其绘画的动力源泉,儿童在他的天性里是有喜爱画画这个因素的,只不过到后期发展过程中就可能会慢慢忘却了、淡化了。我们常常看到,小孩经常有乱涂乱画这种天赋。而在涂抹的过程中,模仿是很自然的,否则他怎么能够懂得色彩和线条以及构图那么专业的知识呢?培养儿童画画,本身就是一个模仿学习与大胆想象的过程。比如广东美术馆的少年儿童美术班,常常会在举办美术大师经典画作的展览的时候,组织美术班的儿童去现场临摹。但是,即使在临摹的过程中,儿童的童真、天趣以及创造性仍然能够充分表现出来。比方说我印象非常深刻的是多年以前广东美术馆举办过一次毕加索的版画展览和达利的画作展览,而这些展览都组织了美术班的儿童去临摹。活动的主题是“大师画,我也画”。你会发现,所有的小孩趴在地上对着毕加索和达利的画,画出来的作品都是有儿童个人的斟酌和强烈的个性的。小孩不可能完全是依样画葫芦,而是在临摹的过程中加入自己的想象和偏爱。甚至比如说面对毕加索的裸体画,小孩会把自己很感兴趣的性器官突出,比毕加索更加大胆、更加有趣。以前我写过一篇文章专门探讨关于儿童绘画天赋的问题,认为乱画以及在乱画的过程中不断地模仿,但仍然是在表达自己的天性,这本身就是儿童的美术天赋。现在有人说夏健强模仿凡·高和其他人,我觉得这根本就不是个真问题。
时代周报:你认为这种模仿是否需要注明出处?或者他画作的构图色彩经过老师的指点,那么知识产权方面应当如何界定?
李公明:其实,对于一个小孩来讲不存在这样的问题。刚刚提到的模仿并不是完全照搬和复制。而是在吸收各种色彩的、形象的启发与刺激的基础上,加入自己丰富的想象和创造。这是一个小孩的正常学习的过程,怎么能上升为知识产权的问题呢?如果我们要求一个小孩的任何一笔、任何一种图像和色彩,都是完全原创,这根本是无稽之谈。所以,就儿童美术来讲,这个问题完全不存在。但是在刚刚提到的“大师画,我也画”的儿童美术展览中,主办者会标明展览的来由、性质以及大师的画作等内容。但是就一个儿童来讲,这就是他自己的作品,这是毫无疑问的。
时代周报:面对质疑,网友惊呼:“向13岁的孩子开战了!”也有人认为我们不能容忍谎言的存在,尤其是教孩子说谎,对此你怎么看?
李公明:这个问题涉及到多年来我们所面对的公共生活的语境。在小孩的童心以及自发的想法与通过各种思想意识的灌输让他们说假话之间,这的确是在儿童教育方面两种非常对立的状况。在这个意义上来理解夏健强的画引发的争议,或许也是能够理解的,特别是在这个个案中有着特定的氛围和背景。但是从夏健强学画过程来看,我觉得并不存在对他进行灌输、培养其说假话的情况。不能因为我们经常看到小学生或者中学生被成年人灌输某种空洞的概念、思想让他们在电视镜头前面说假话,就把夏健强的儿童画作比附于这种现象。我认为这是根本没有道理的。
时代周报:对一个孩子来讲,谈原创是否为时过早?在艺术创作上存在天才吗?
李公明:儿童绘画的原创性往往是非常大的,即便是我们在幼儿园、小学教他们画图案、启发他们画出自己心目中的图象,在这个学习的过程中他们肯定有模仿,但是,作画时的心情以及在模仿过程中形成自己生活中的图像,还有自己对色彩的理解和线条的把握,这些都有相当大的原创性。反倒是成年人在艺术创作中往往会带着功利的目的,为达到某种艺术效果而把自己最真实的东西遮盖起来。
天才对于艺术来讲毫无疑问是存在的。为什么有的画家画了一辈子总觉得缺少原创性,尽管画了很多作品,但并没有能够特别打动人的创作?在艺术创作、文学创作甚至人文学科中,天才的成分是不能够否认的,只不过我们更为关注的是潜藏在培养对象身上的天才因素如何更好地激发出来,如何更好地转化为可以被社会理解的精神文化产品。中间可能就需要更多的学习与磨炼的过程,仅此而已。天才现象对于艺术来讲是很自然、很正常的。
时代周报:作为文艺批评,我们有没有批评的尺度?如果有,批评的尺度是什么?
李公明:面对儿童的画作,美术批评经常会有一些尺度,比如说从儿童的心理特征与对美的认识特征,分析其画面的内容、题材、风格以及审美的效果以及艺术技巧,这些在评论中都是存在的。当然对于美术批评来讲,对于艺术家本人也应当关注,即所谓“知人论世”。对于一个儿童小画家,他的家庭悲剧的问题也应当成为我们谈论的内容,而不能故意避而不谈。这些也都构成了“就艺术论艺术”,“就艺术家谈艺术家”必备的因素。所以我们不能刻意说,因为我们要避开某种有争议的重大事件作为背景,而仅仅谈画作本身。那么他与其他小画家又有何不同?其实,他成长的环境究竟是怎样的?他为什么在人面前沉默寡言?为什么在他的展览会上一个人呆呆地、孤独地坐在那里?这些都是与他的整个成长环境密切相关的。我们不能抛开他的成长环境来谈论画作本身。我们如果不深入了解一个艺术家成长的过程,我们怎么能够理解他画里面的所表达的主题?比如说,他有一幅画表现他面对着飞起来的爸爸,这难道与他心灵当中对爸爸的想念没有关系吗?
来源:http://time-weekly.com/story/2013-10-10/131146.html
另外记者季业发微博:“关于夏建强和几米事件,特意请教了一位喜欢艺术品收藏的法律界专业人士。以下是我和他的对话,仅供大家参考。”
另一面专题:美术作品剽窃行为界定一直是老大难
导语:近日,沈阳小贩夏俊峰儿子强强画作涉嫌抄袭几米画作引发热议,争论的核心,就是临摹他人美术作品的行为是否是剽窃,构成侵权。其实,美术作品比文字作品在剽窃的认定上复杂,并且更难鉴别。以下是关于“美术作品剽窃行为界定”你需要知道的九件事。
一、中国法律虽将剽窃他人作品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但无如何认定的规定。美术作品比文字作品更难认定
中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款将“剽窃他人作品”规定为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之一,要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然而著作权法及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于何为剽窃行为、如何认定剽窃行为等并无具体规定。文字作品相似是否构成剽窃的认定,在“技术”层面上还可按照篇章结构、内容、剽窃部分所占被剽窃部分的比例等几方面来确定。而美术作品比文字作品在剽窃的认定上复杂,并且更难鉴别。
二、不被认定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美术作品须具有独创性:独立创作且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及中国著作权法均规定了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必须具备的实质性条件是作品具有独创性,但均没有进一步解释独创性的含义和判断标准。学界一般从两个方面理解,“独”的部分和“创”的部分:“独”的部分是指作品不是抄袭,而是作者本人独立创作的智力成果;“创”的部分是指作品必须是智力性创造的结果,而且应当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
三、司法实践中,采用美国判例中的“接触+相似性”来认定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中国虽然规定独创性是作品构成要件,但是对于什么样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和标准。在理论及司法实践中,采用美国判例中的“接触+相似性”来认定是否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四、接触是认定剽窃成立的必要条件,实质性相似程度越高,对接触可能性的证明要求就越低
接触是认定剽窃成立的必要条件,没有接触,剽窃就无从谈起。而实际情形中,除了原告曾经将作品交给过被告的情形,绝大多数情况下,被告接触原告作品只是一种可能性,往往需要进行推定。因此,对接触可能性的要求就结合两部作品的实质性相似程度考量,也就是说,实质性相似程度越高,对接触可能性的证明要求就越低。
五、实质相似度是判断是否剽窃侵权根本依据,西方相似度达30%~40%就有嫌疑的标准并不适用中国
实质性相似是判断的根本依据。若行为人的作品与他人作品实质上相同或相似,且所占比例较大,不同之处仅仅是改头换面的添加,则基本可以认定作品缺乏独创性,剽窃行为成立。事实上,在西方艺术界,关于是否剽窃有一个比例的衡量。一般相似度达到30%~40%就有抄袭之嫌,否则就只属于雷同。然而,在中国书画中,这个比例却并不适用。有人打趣道“怎么可能界定一个书画家的作品学习了20%的齐白石,25%的张大千,15%的傅抱石呢?”
六、陕西“猴寿”案一审与二审判决结果迥异因法官对涉案作品相似程度理解不一
2007年,陕西书法家任新昌发现李中元的“中元书画”网页所使用的“太极猴寿”除猴尾部外,与自己多年所书写“猴寿”均相同,认为是对自己作品的侵权,将李中元告到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太极猴寿”应当属于非接触性临摹,未脱离“猴寿”的形式,本质上属于对原作的复制行为,因此“太极猴寿”最终不能成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具有独创性的作品。而在二审法院认为“太极猴寿”具有一定的智力成果和特有的表现手段,且著作权法所指作品独创性而非首创性,故应当认定“太极猴寿”具有独创性,未侵犯任新昌创作的“猴寿”作品的 著作权。
七、对于临摹作品的性质,中国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国际公约对此也存在争议
临摹是中国书画传统的学习方式,临摹作品作为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运用临摹的方式所得到的物品,二者所表达的创作主题和思路较为相似。临摹作品的性质如何,根据我国1990年的《著作权法》第52条的规定,临摹被明确地归类到了复制行为当中。而在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在这一表述中删除了临摹,对临摹属于创作还是复制采取了回避态度。这也给临摹作品的性质问题留下了更大的争论空间。国际上对于临摹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这一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就不能从中找到临摹作品不具备独创性的证据。但也没有国际公约对临摹作品具备独创性给予了肯定。
八、《菩萨》因与临摹的敦煌壁画在构思、整体布局、造型设计等处有较大差异被认定具有独创性,受著作权的保护
上海美术工作者汤剑在1993年初把敦煌壁画上所描绘的人物作为绘画题材,成功绘制出了敦煌佛画,并取名为《菩萨》。另一名画家李逸丰在1994年绘制出了三幅美术作品,并取名为《壁画》。汤剑认为,《壁画》是对《菩萨》进行模仿,构成侵权行为,遂将其告上法庭。被告辩称敦煌壁画已经进入公共领域,原告的作品是对壁画进行复制没有独创性,也不应享有著作权。而法院基于调查认为,《菩萨》在构思、整体布局再到造型设计上,均与敦煌壁画有较大差异,其性质并不是对已经进入公共领域的敦煌壁画的复制,它应当是个人富有创造性的劳动成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作品应受著作权的保护。
九、《绿野仙踪》等书中插画的复制件不具有独创性,也无法获得版权保护
1987年,美国《绿野仙踪(注释版)》等三本图书将《经典儿童插画集锦》告上法庭,因其印有的由 W. W. Denslow 创作的、现在十分罕见的三幅插画被后者引用。《绿》等认为这些插画在公有领域已经十分罕见,他们在书中印制了这些插图的复制件,是为公众提供利益,并且做出了画面调整。虽然法院同意了他们的看法,但版权保护的诉讼仍被驳回,因为法院未能发现、原告也未阐述这些细微的改动如何体现原告在艺术上的独特见解。也就是说,这三幅插画的复制件不具有独创性,也无法获得版权保护。
出品:网易新闻另一面,编辑:罗雯
http://news.163.com/13/1011/05/9ASP0VK700014JHT.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