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图书馆设立”时发现的,为便于阅读,已经将原文的繁体字转换为简化字。原文地址:http://www.lac.org.tw/law/documents/01/7112810545171.pdf
该文件详细的说明了公共图书馆的范畴,其中还包括私立公共图书馆,随手送书下乡活动的借阅点就属于这个类型吧。而公立公共图书馆则设定了非常详细的硬性要求,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发布在这里供大家参照。
中华民国 91 年 10 月 28 日教育部台(91)社(三)字第91156118 号令订定,自民国 91 年 10 月 28 日起生效。
壹、总则
一、 本基准依图书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条规定订定之。
二、公共图书馆之分类如下:
(一)公立公共图书馆
1国立图书馆。
2直辖市立图书馆。
3县(市)立图书馆及县(市)文化局(中心)图书馆(以下简称县市图书馆)。
4乡(镇、市)立图书馆(以下简称乡镇图书馆)。
(二)私立公共图书馆指由个人、法人或团体设立,以社会大众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图书信息服务,推广社会教育及办理文化活动之图书馆。
三、公共图书馆主要服务对象为所属行政辖区内之居民,以人口总数为订定员额编制、馆藏量及建筑面积等之主要基准。
贰、设立
四、公共图书馆之设立应配合地方特性与需要,搜集、整理、保存图书数据及地方文献,谋求普遍利用,提供图书信息、推展社会教育及办理文化活动。
前项设立依本法第四条及社会教育法相关规定办理之。
参、组织人员
五、公立公共图书馆依人口总数配置适当之人力,其计算基准如下:
(一)国立图书馆:应斟酌馆舍面积、馆藏量、流通量、分馆数及业务繁简定之。
(二)直辖市立图书馆:每人口总数五千人,置专任人员一人。
(三)县市图书馆:人口总数未达五十万人者,置专任人员十五人;人口总数在五十万人以上未达一百万人者,置专任人员二十人;人口总数在一百万人以上者,专任人员以不低于二十五人为原则。
(四)乡镇图书馆:人口总数未达十五万人者,置管理员一人、干事一人;人口总数在十五万人以上未达三十万人者,置管理员一人、干事一人、
书记一人;人口总数在三十万人以上者,置管理员一人、干事一人、书记二人。
六、公共图书馆得视需要设立分馆、民众阅览室、图书巡回车或巡回站,其人员与业务受总馆之监督与管理。
七、公共图书馆视其规模及业务需要得分组(室、课)办理本法第九条规定之业务。
八、公共图书馆得设图书馆事业咨询委员会,遴聘图书馆学与信息科学学者专家及地方热心文教事业人士组织之,就有关图书馆业务兴革事项提供意见。
九、公共图书馆应详订馆内办事细则及作业手册。
十、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依其工作性质得分下列三类:
(一)专业人员:具有下列条件之一,并担任本法第九条所列业务者属之:
1国家公务人员高等考试暨普通考试图书信息管理类科及格;或相当高等考试暨普通考试之图书信息管理类科特考及格,并取得任用资格者。
2国内外大学校院图书信息学系本科系、所或相关学系、所毕业者。
3国内外大学毕业,并曾修习经图书馆各级主管机关核准或委托之图书馆、大学校院、图书馆专业团体办理之图书信息学科目课程二十学分
或三百二十小时以上者。
4国内外大学毕业,并有图书馆专门学科论著经公开出版者,或三年以上图书馆专业工作经验者。
(二)行政人员:具公务人员任用资格并担任图书馆一般行政业务者或协助专业人员处理业务者属之。
(三)技术人员:具图书馆计算机、信息、视听、装裱、工程、空调及机具操作维修等专长,依技术人员任用条例任用并担任图书馆技术工作者属之。
十一、公共图书馆专业人员以不少于全馆总员额三分之一为原则。馆长、主任或管理员之进用依图书馆专业人员认定事项办理,其所属业务主管应为专业
人员,并具二年以上图书馆实际工作经验。
十二、公共图书馆工作人员每年应接受六小时以上之专业训练。 十三、公共图书馆之经费除依本法第九条第二项规定办理外,图书数据购置费不
得低于该馆全年预算经常支出总额百分之十五。
肆、馆藏发展
十四、公共图书馆馆藏之征集与选择,应符合图书馆设置之目的,并依据当地社区环境特性、一般民众教育程度、职业状况等,订定书面之馆藏发展计划,
力求馆藏均衡发展。
十五、公共图书馆馆藏包括一般图书、参考工具书、政府出版品、地方文献、期刊、报纸、视障数据、视听数据、微缩数据及电子资源等。
十六、公立公共图书馆馆藏量以人口总数每人一册(件)为发展目标;其基本藏量及年增加量如下:
(一)国立图书馆:总馆至少应有五十万册(件),每年至少增加一万册(件);分馆至少应有图书十五万册(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册(件)。
(二)直辖市立图书馆:总馆至少应有五十万册(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册(件);分馆至少应有图书三万册(件),每年至少增加三千册(件)。
(三)县市图书馆:人口总数未达五十万人者,至少应有十五万册(件),每年至少增加五千册(件);人口总数在五十万人以上未达一百万人者,
至少应有二十万册(件),每年至少增加六千册(件);人口总数在一百万人以上者,至少应有二十五万册(件),每年至少增加七千册(件);
分馆至少应有二万册(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册(件)。
(四)乡镇图书馆:应有二万册(件),每年至少增加一千册(件)。
十七、国立图书馆及直辖市立图书馆应有期刊一千种以上、县市图书馆应有期刊三百种以上、乡镇图书馆应有期刊三十种以上,期刊内容具典藏价值者应
予装订保存。
十八、公共图书馆应备有适量报纸,并选择适当者予以装订保存。
十九、公共图书馆馆藏宜兼顾成人、青少年、儿童及特殊读者之需要。
二十、公立公共图书馆应定期办理馆藏清点及报废,其每年报废量逾馆藏百分之三者,应报请主管机关核备。
伍、馆舍设备
二十一、公立公共图书馆宜有完整及独立服务空间,建于交通便利之地点,并预留空地以备扩充、绿化与停车之需;其设计应符合国家标准并配合业务需要及未来长期之发展。
二十二、公立公共图书馆之馆舍由图书馆馆长、建筑师、学者专家、专业馆员及相关机关人员等组成小组共同规划之。
二十三、公共图书馆馆舍与设备应力求实用、美观、防火、防水、耐震、通风、防潮、防虫、采光、隔音、安全之楼板载重量及符合人体环境工学等要
求,并应考虑特殊读者之需要。
二十四、公立公共图书馆基本馆舍面积,得依人口总数与馆藏数量多寡定之,其计算基准如下:
(一)国立图书馆:总馆宜有二万平方公尺,分馆宜有三千平方公尺。
(二)直辖市立图书馆:总馆宜有二万平方公尺,分馆宜有一千八百平方公尺。
(三)县市图书馆:人口总数未达五十万人者,宜有三千平方公尺;五十万以上未达一百万人者,宜有四千平方公尺;一百万人以上者,宜
有五千平方公尺。
(四)乡镇图书馆:宜有七百平方公尺。
二十五、公共图书馆得依读者服务、行政业务处理及文教活动等功能配置馆舍空间。
二十六、公共图书馆得依服务需要,备置一般家具、视听器材及计算机等各项设备。
陆、营运管理
二十七、公共图书馆应考虑各类读者需要,提供参考咨询、信息检索、文献传递、利用教育及特殊读者等服务。
二十八、公共图书馆开放时间除别有规定外,每周以不少于四十四小时为原则。周六、周日及夜间宜尽量开放。
二十九、公共图书馆图书数据宜采开架式陈列为原则,便利读者利用。
三 十、公共图书馆馆藏以免费外借为原则。
三十一、公共图书馆应推广馆际合作,提供馆际互借服务。
三十二、公共图书馆应利用馆藏数据及社会资源,经常举办各项推广活动。
三十三、公共图书馆应编制馆藏目录方便读者检索。 三十四、公共图书馆设分馆者,其图书数据之征集、登录、分类及编目等业务得由总馆集中办理。乡镇图书馆必要时得由县市图书馆辅导办理。
三十五、公共图书馆应定期办理馆藏量、阅览、流通、参考咨询、信息检索及推广活动等各项统计,并向主管机关提出工作报告。
三十六、公共图书馆宜采自动化作业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提升服务质量。
三十七、公共图书馆应注重公共关系,结合社会资源,协助馆务发展。
三十八、公共图书馆应订定民间捐助奖励有关规定。
三十九、公共图书馆除依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接受定期业务评鉴外,应经常自我评估并予改善。
柒、附则
四 十、本基准得作为公共图书馆辅导及评鉴之依据。
刊载:《教育部公报》336 期(91.12.31),页 10-13。